(一)在中国鼓励、允许的行业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电解铝和氧化铝行业及其相关行业,但具体的投资项目需按照中国有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政策报批;(二)在有关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书面授权(由董事会一致批准),向该企业提供下述服务;1协助或代理所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外采购供该等企业自己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以及用于该等企业生产的原材料、原件和部件;2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外销售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就该等产品提供售后服务;3经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平衡其所属投资企业之间的外汇收支;4按照中国有关政策和规定协助其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和咨询服务;5协助其所投资企业获得贷款并提供相应的担保;6承接其母公司和相关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7为其所投资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8在国内外市场上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三)向投资人提供咨询服务,并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四)在中国建立科学研究和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研究成果、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五)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六)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则可在国内外采购集成配套产品,但所投卖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七)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转让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八)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其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可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九)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一)参与由对外承办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二)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其进口的母公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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